狼(選自《聊齋志異》卷六〈狼三則〉其二)
清 蒲松齡
一屠晚歸,擔中肉盡,止(傑按:通「只」。)有(傑按:一本無「有」字。)剩骨。途中(傑按:一本下有「遇」字。)兩狼,綴行甚遠。
屠懼,投以骨。一狼得骨止,一狼仍從。復投之,後狼止而前狼又至。骨已盡矣(傑按:一本無「矣」字。)。而兩狼之並驅如故。
屠大窘,恐前後受其敵。顧野有麥場,場主積薪(傑按:上二字,一本作「以薪積」。)其中,苫蔽成丘。屠乃奔倚其下,弛擔持刀。狼不敢前,眈眈相向。
少時,一狼徑去,其一犬坐於前。久之,目似瞑,意暇甚。屠暴起,以刀劈狼首,又數刀斃之。方欲行,(傑按:一本無以上三字。)轉視積薪後,一狼洞其中,意將隧入以攻其後也。身已半入,止(傑按:通「只」,下同。)露尻尾(傑按:上三字,一本作「露其」。)。屠自後斷其股,亦斃之。乃(傑按:一本作「方」。)悟前狼假寐,蓋以誘敵。
狼亦黠矣,而頃刻兩(傑按:一本作「而」。)斃,禽獸之變詐幾何哉?止增笑耳。